首頁 > 寫字樓租賃新聞資訊 > 男子買房簽了合同付了定金 到手的房卻“飛”了
男子買房簽了合同付了定金 到手的房卻“飛”了
2017-10-17 遠行地產(chǎn)
新華大街,中倉,永順 通州區(qū)新華大街南側
通州北關站 層高4.1m 通州區(qū)
4.00元/m2/天 起

按照一般買房人的心理,簽好了房屋買賣合同,也按約給付了定金,這房子就應該跟煮熟的鴨子一樣,飛不了了。然而,家住丹徒區(qū)的池先生卻沒料到,這即將到手的房子,卻隨著房價上漲而“飛”了。

今年3月,池先生想在谷陽路附近購入一套二手房作為住房使用,經(jīng)某房產(chǎn)買賣代理有限公司介紹,他看中了谷陽路某小區(qū)的一套房屋,總價為83萬元。池先生立即通過中介聯(lián)系上了賣房人王先生,王先生稱,房子是自己買給剛成年的女兒的,有關出售房屋的一切事宜都由自己處理,在過戶時會帶女兒到場簽字。

簽訂合同當天,在核對了王先生帶來的房產(chǎn)證、身份證原件等證明后,池先生認為,王先生和房主小王確系父女關系,小王年紀尚小,和王先生交易應當沒有什么問題。于是,買賣雙方和中介一同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,池先生按期支付了定金3萬元,并約定在3月底前給付首付47萬元。

合同簽訂后,池先生為籌措房款,將自己原來居住的房屋出售了。在約定的給付房款之日到來時,池先生通過中介聯(lián)系王先生要求付款,不料王先生卻提出,就在自己和池先生簽訂合同后,附近房價整體上漲,自己的房子賣虧了,要求加價到89萬才肯出售。池先生稱,自己也知道附近房價上漲,愿意適當補貼,但不同意多支付6萬元的房款。雙方為此不能達成一致意見,池先生無奈將王先生和其女兒小王告上法庭,以王先生在簽訂合同后違約為由,要求雙倍返還定金。

王先生在收到訴狀后,向丹徒法院遞交了答辯狀,稱房屋系女兒所有,自己當時代為出售房屋、簽訂合同的行為并未得到女兒的授權,屬于無權處分。根據(jù)法律規(guī)定,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,因此定金法則也不適用。

庭審中,面對法官再三詢問為什么在沒有得到小王授權的情況下,就將房屋掛在中介出售并在合同上簽字的問題,王先生卻始終不肯正面回答,而是辯稱自己是受到了中介的誤導,瞞著小王自行從家中取得了房屋產(chǎn)權證書,事后小王不同意售房,因此當時自己在中介簽訂的合同無效。

案件調(diào)解階段,承辦法官陳寧對王先生的行為進行了耐心的說服,王先生說,自己確實是受到房價上漲的影響,覺得房子賣虧了。在陳寧的反復協(xié)調(diào)下,王先生最終同意,返還池先生交納的定金3萬元并補償池先生2萬元,中介費1萬元由王先生承擔。


?2019 北京遠行商辦房地產(chǎn)經(jīng)紀有限公司 京ICP備20025040號-1     京公網(wǎng)安備 11010502040384號